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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 协调制度》规则六解释

    2024/05/15

    新手入门

    规则六条文如下:

    规则六

   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,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,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。除本商品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,有关的类注、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。

    规则六解释:

    规则六用于解决如何确定商品的子目的归类。

    1.归类依据

    子目归类首先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确定。如果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还无法确定归类,则前面五个规则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子目的确定(如“具体列名”“基本特征”“从后归类”原则等。)

    2.比较原则

    确定子目时,应遵循“同级比较”原则。先将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,确定一级子目后,再将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,确定二级子目,以此类推。

    3.归类次序

    确定子目时,按照先确定一级子目、再确定二级子目、然后确定三级子目、最后确定四级子目的顺序进行。

    例如,“针织女式羊毛制便服套装”在归入6104项下子目时,应按以下步骤进行:

    (1)先确定一级子目,在多个一级子目中比较后确定为“便服套装”。

    (2)再确定二级子目,在三个二级子目中比较后确定为“其他纺织材料制”。

    (3)然后确定三级子目“羊毛或动物细毛制”,将该商品归入子目6104291000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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